□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蒋安杰
以“法律与文学:经典文学中的法律隐喻”为主题的北京大学出版社第六届法律图书宣讲会2020年1月6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报告厅举行。此次宣讲会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出版社主办,邀请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苏力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星围绕主题展开对谈。宣讲会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陈虎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潘剑锋教授、北京大学出版社副社长金娟萍、北京大学出版社副总编蒋浩先后致辞,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作总结。
潘剑锋以朱苏力教授为例指出,通过作者的文学修养及法律与文学的融合可以吸纳更为广泛的读者,使其法律思想得到更好的传播。他认为,法律与文学的对话关注文学中的法律意义,既严肃,又活泼,可以从中感受到法律与文学相结合而产生的魅力。
金娟萍表示,法律图书宣讲会是北京大学出版社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合作的保留项目,已经成为法律出版业界的标志性年会。北京大学出版社在法学教材、学术出版方面占据得天独厚的优势,是有口皆碑的出版品牌,这其中作者是强力后盾,专业的发行人员带来市场信心,而读者是进行持续性的文化生产的强大动力。
蒋浩指出,2019年是出版人非常艰辛的一年,但由法制日报社评出的“2019年十大法治图书”,北京大学出版社最终有三本入选,以及2019年北大版法律图书在电商上的销售排行榜单,也表明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图书的某种自信。随后,他对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2020年的重点法律图书作了回顾和介绍,希望2020年学术研究的开放与繁荣能够促进出版事业的繁荣,也希望出版能更好地引导学术研究的方法与方向。
陈虎首先回忆了他与北京大学、与“法律与文学”的主题及与两位对谈嘉宾间的缘分,然后对人与人之间交流的四个层次——感染、学习、交流和探讨分别进行定义,并以此为基本框架,拟通过介绍、访谈、批评、问答等四个环节展开其与主讲嘉宾之间的交流。
朱苏力在主题发言中指出,刘星教授的《法律与文学:在中国基层司法中展开》一书在法律文学方面比其同名著作大有推进。他认为,许多文学作品汇集了分散在社会生活中处理复杂问题的经验,其中蕴含了关于法律制度和纠纷解决等丰富内容。他最早写作《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就是因为看了电影《秋菊打官司》后,发现故事折射出了中国人用法治解决纠纷时所面临的困难。他以新著《是非与曲:个案中的法理》中关于打孩子问题的讨论为例,指出故事、小说或者民间对话可以更好地帮助人们理解背后的道理。通过故事发现“隐情”,引出问题,这是他从事法律与文学研究有别于刘星教授的一个特点。他又以古希腊神话里的阿伽门农及其子俄瑞斯忒斯、美狄亚和伊阿宋的复仇故事为例,通过中西方古代对复仇态度的变化阐释了之所以禁绝复仇的理由,从而凸显法治、制度和国家权力的重要性。这在一般的故事或调查中很难看到,这是文学的力量,它用更加精细的语言去表达,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很多东西。
刘星首先表达了自己的困惑:具有“文学”才华的法学家不在少数,但法学家作为一个群体却常常会反对法律与文学。他以“涉及法律的经典文学对法律人意味着什么”为题,从四个层面阐释了“经典文学中的法律隐喻”这一主题:第一,如何定义经典?如《感天动地窦娥冤》《威尼斯商人》等之所以可以称之为经典,在于其绝少有可被替代的元素。第二,经典文学吸引我们,是因为其具备了微观细节、最普遍的社会行为事件的材料以及角色转换机制等条件。第三,经典依凭天赋和技艺,在循循善诱、柳暗花明方面比一般的文学更具优势。第四,涉及法律的经典文学对法律人更有意义,从抽象的意思中发现要件、要素,通过法律隐喻寻找社会微观细节的可能理解。在新的法律图景中,只要讲好故事,就有可能实现谅解、宽容、团结,还有对邪恶惩罚的一致意志。他强调,法律与文学之间没有桥梁的认识是教条的,要与之斗争,且要持续不断。
陈虎表示,他受朱苏力学术作品中的文学性影响,走上了文学和法律交织的人生道路。他认同“文学训练在于把握微观细节”的看法,认为微观细节和法律对宏观理论的关怀相架通,其间的张力是法律文学领域最大的魅力所在。
在对谈环节,陈虎就六个具体问题设问,朱苏力和刘星分别回答。
第一个问题是法律与文学的关系。朱苏力认为二者关系怎样,命名不重要,重要的是作品或研究能不能让他动心。刘星认为文学是可以促进法律的,广义的文学强化了法律在其中的渲染和表达;文学还以间接的方式来赢得观念或变化观念,推动法律发展。
第二个问题文学对法律的作用。朱苏力认为,广义的法律需要通过法律之外富含细节的书籍、电影、电视剧等来理解,立法也必须在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来考量。刘星举例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只有在借助了戏剧剧本和民间说唱两个文本后,才发现了司法材料里没有的丰富细节。陈虎认为理论有时是通过细节开放甚至被颠覆的,文学对制度建设有反哺功能。
第三个问题经典文学的类别。朱苏力与刘星一致认为,关于法律的文学可能不一定是经典,但是影响法律的文学可能会构成经典。
第四个问题文学作品和社科研究如何兼容?文学有虚构性,可否用以分析社会科学中的因果律?刘星认为故事性的文学也有一定的纪实性,也不能忽略文学虚构的可能性,文学有虚构,同时也有建构。朱苏力认为真与假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其中的道理和展现的问题。
第五个问题涉及法律的经典文学是否只能选现实主义作品而不能选浪漫主义作品?朱苏力认为文学作品有更高的凝炼性,如果能沉淀出问题,浪漫主义的作品也是可以研究的。刘星也认为浪漫主义的作品也可以选择,但要放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陈虎补充道,符合现实逻辑比符合现实更重要。
第六个问题当前法律文学研究冷清的原因是不是经典文本共同阅读的经验、深度都不足?朱苏力认为蹭热度的研究只是回应特定时期的问题,并没有太多的法理学上的意义;个人也不必在意成名,对自己有贡献、对法律制度有建设和对日常社会生活有影响才是更大的贡献。刘星认为年轻人对法律文学兴趣低是正常的,年轻人会在意赢,要体谅年轻人,年轻人也是可以在这个领域作出更大成绩。陈虎则认为这个年龄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既要追求,也要放下。
在问答环节,三位热心读者提出三个问题。(1)圣经故事中,夏娃是从亚当的肋骨中制造出来的,其中有什么法律隐喻吗?如果有,对西方的婚姻家庭制度有无影响?朱苏力认为好的文学会让人用直觉感知到,至少在他的阅读经验中对此并无法用直觉感知这个故事的隐喻。(2)法律文学作品中的文学性和法律性冲突时,怎么避免文学性的消极影响?朱苏力认为,强调法律要明确、直接、干脆,但是文学可以有多面的解读,这是沟通二者的一个重要桥梁。陈虎认为文学与法律存在市场竞争,但在学习法律时仍然可以有文学因素。朱苏力认为,法学者的写作要有修辞的力量,这样法律更具有效性。陈虎引用卡多佐的话强调必须重视修辞,认为修辞是论证的一部分。(3)为什么今天的论坛没有文学者到场?中文系学生如何开展经典文学作品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朱苏力认为中文系学生没有学过法律、法学的技能,无法帮助他们推进文学研究,这个方式是单向的。文学研究者要在研习法学和法律工作中才会发现作品中的法律问题。到目前为止,文学界基本上没有人真正从文学作品中去研究法律问题,作家是凭着直觉把问题展现出来,让后来的法学人作更细的研究。陈虎认为社会科学给人文学科提供了法律需求,但这个方法论很难反哺。刘星则以叙事经济学为例,说明人文学科未必不能够对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产生影响。
陈虎最后分别向朱苏力和刘星提问:朱苏力最后一本书,会不会对自己的方法论作总结?刘星怎么看待主题、材料和理论的一贯性?人生想做一流学问应该作何选择?
朱苏力认为很难有一个单独的、系统的方法论,他不会去写一本所谓的方法论的书,凡是贩卖方法论的很可能是片面的。刘星认为自己做研究有一个内在统一的想法,比较有意思的问题是可不可以把我们所认识的框架放在不同领域里面,那个领域里有不同的想法和看法。
薛军在总结中回答了陈虎关于法律文学是作为一门学科的法律文学还是作为一种方法的法律文学的问题。他认同朱苏力关于研究首先应是有趣有意义的研究的看法,也认为没有固定的套路和方法。他认为,法学家因为文学作品极强的可读性从中提炼出法学的命题,因此法律文学对法学研究者是非常好的切入点。但今天被认定的经典文学,是因为其中提炼的法律问题更多地反映了一般性的法观念所以更值得重视,还是作者的观念本身值得去研究,并不清晰。他更多关注民间的、通俗文学中的法律观念,它们可能对塑造民族精神,促进个人理解法律更有影响力。他认为,最近一个反向的问题——法律文献的文学化从法学角度来看是比较危险的,并不值得鼓励,因为法理上很可能说不通。他表示,北大出版社的图书宣讲会的学术性日益鲜明,北大法学院和北大出版社在未来还可以进一步开展非常好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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