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 通讯员 侯俊杰
3月13日下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称,从今年5月1日起,海南法院将在全省开展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异地管辖改革。这项改革有助于从体制机制上打破行政壁垒,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是海南法院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
根据公布的改革方案,海南省分为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个片区。海口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由省一中院管辖,海口地区各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继续实施“轮转式”异地管辖,各法院之间的管辖关系暂不调整。
省一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保持现有管辖工作格局不变。其辖区各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实施“轮转式”异地管辖。省二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保持现有管辖工作格局不变。其辖区各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分南北两个片区实施“轮转式”异地管辖。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根据原告选择,由海口海事法院三亚法庭、省二中院管辖。三亚城郊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保持现有管辖工作格局不变。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一并与行政诉讼案件实行“轮转式”异地管辖。三沙两级法院、海口海事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以及环境资源、知识产权等集中管辖的行政案件,保持现有管辖工作格局不变。
据了解,从2018年起,海南高院在海口市四个基层法院实行“轮转式”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改革试点,管辖关系为“龙华→秀英→琼山→美兰→龙华”,取得积极成效。
据介绍,为了解决行政案件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根据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全国各地法院相继开展了不同形式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海南高院坚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没有采取全国多数法院实行的相对集中管辖,根据海南省管市县的行政体制,开创性提出了“海南方案”,即轮转、集中与选择相结合的异地管辖,走出了一条契合海南特点的行政案件管辖改革路径。
“海南方案”的特点之一,是赋予并保障起诉人选择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搞强制和“一刀切”,以异地管辖为原则,属地管辖为例外。在原告起诉时,要向其释明异地管辖的相关规定,经释明后原告坚持向属地法院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同时充分贯彻了“两便”原则,既达到排除地方不当行政干预的目标,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小调整”带动“大变革”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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